卷之三十七
《越史通鉴纲目》·佚名
〈起戊申黎裕宗保泰九年盡乙卯黎純宗龍德四年〉凡八年 〈戊申〉九年〈淸雍正六年〉春三月,饑。 淸乂四鎭屢經洪水、暴風,人民饑饉。發內帑錢六萬緡,令三司分行賑給。 註:三司:鎭司、承司、憲司。 以禮部左侍郎謝登勳兼國子監祭酒,刑部右侍郎阮儔兼司業。 辰國子監設兼官以重其職。令春夏考武官方略,秋冬考文官詞命,歲以爲常。參從阮公沆以經義蹈襲陳舊,殊無精彩。淸八股立意生新,可收異才,欲變文體。每率文官入國子監肄習,以勵多士,學者難之。後議定鄕會經義,改用八股。會沆去位,未及行而罷。 註:登勳,丹鳳大馮人,熙宗正和庚辰科進士。祭酒、司業,保泰官制:國子監祭酒秩從四品,司業秩從五品。 夏四月,哀牢遣使來聘于鄭。 鄭氏以春首祈年,僭稱延壽節,牢使不至。棡爲書撫諭之。至是來貢,常例之外,象數土宜,皆倍。貢使往還供頓餼幣,竝從優給以悅之。 註:哀牢,註見前編屬趙越王二年。按:此哀牢疑是盆蠻,特記載不詳,今姑存之。 申定田租法。 先是,租法:公田槩準每畝收錢八陌,出粟以二熟、一熟爲差。私田洲土,以二等輸錢。至是遣官親勘,相其肥瘠,分爲三等,以定租賦高下,大槩加重於舊制云。 〈御批:法令朝吏夕改,甚不合體,多類此也。〉 註:租法,註見保泰四年。田租三等,高朗�紀:公田一等每畝古錢一貫,出粟三分之二;二等每畝古錢八陌,出粟半分;三等每畝古錢六陌,出粟三分之一。私田一等每畝古錢三陌;二等、三等每畝古錢二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