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四

《越史通鉴纲目》·佚名
〈起丙辰黎熙宗永治元年盡乙酉黎熙宗正和二十六年〉凡三十年 〈丙辰〉熙宗章皇帝永治元年〈淸康熙十五年〉春正月,郊。 夏五月朔,日食。 秋七月,命工部尚書胡士揚監修國史。 申璿等坐貶。 辰考內外官課績。以都御史申璿考課失實,貶爲戶部左侍郎。副都御史武惟諧、僉都御史阮曰庶,竝以在職日淺論罰。外官以課殿左降者十餘人。 註:故黎官制,都御史從二品,左右侍郎、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竝從三品。曰庶,丹鳳山桐人,玄宗景治甲辰科進士。 阮仕敎、陳世榮以罪罷。 僉都御史仕敎,阿附朋比,爲廷臣所劾。監察御史世榮,以朝保陞提刑御史,聞親喪,匿不發,翰林校討阮德望等交章劾其非孝。竝坐罷。 註:提刑,故黎官制:提刑御史與十三道監察御史竝正七品,提刑在十三道御史之上。校討,屬翰林院翰林職掌,凡詔制,竝起草,朝堂保舉,有未協者,竝得効覆。朝保,卽朝官保舉也。仕教,淸漳郿山人,玄宗景治甲辰科進士。世榮,先豐楓川人,景治庚戊科進士。德望,東岸泳梂人,嘉宗陽德癸丑科進士。 十月,以兵部尚書阮茂材、工部尚書胡士揚竝參從。 初,茂材歷官副都御史,尋以奉使功,陞刑部尚書,至是參從。武惟志致仕,再陞兵部尚書,與士揚同入參從。 十二月朔,日食。 申明勘訟條例。 人命盜刦及戶婚田土諸雜訟,各隨次論断。命案先自府縣驗斷,承憲二司會同覆勘。盜刦案內由提領,外由鎭守。大小諸訟有未服者,在縣府、承司、鎭司覆至憲司,在憲司覆至監察,在提領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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