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立宪国家财政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
世界上民主国家中议会的产生与财政权有着莫大关系。英国政治俗语所说 “No representation, no taxation(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便是最好的说明。此即议会的财政权。在 19 世纪中,各国宪法规定议会每年召集一次,政府应将每年所征收的租税与开支编成一册,提交国会,这也是由英国 “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 的惯例沿袭而来。但 1917 年俄国革命之后,一党政治盛行,其所呼号的不外乎社会改造,将国民同意租税、通过预算等问题,置之不理。我们认为财政权是议会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点,这是热心民主政治者常常关注的,所以将财政与立宪政治的关系提出来与诸君共同研究。 英国议会政治虽在 19 世纪之后才得以完成,但政府征收租税须得到国民的同意,其来源甚早。1215 年《大宪章》中规定:“捐税非得国会之同意,不得征收;惟三种原有封建时代捐税除外。” 另有一条:“国会之召集为确定应征税额起见,其中应召集之人如下:一、主教及各种贵族,每人应发请柬一张。二、地主,以一张公共通告通知之。”1628 年《权利请愿书》中规定:“任何人除议会成立法案同意之外,不应被迫缴纳助借款租税。”1688 年《权利法案》中规定:“增加租税为国王之用,仅藉君主特权,不经议会同意,为非法行为。” 另外关于军事费另有一项规定:“平时设立常备军于英国境内,除经议会同意之外,为非法行为。” 迄于 19 世纪之后,每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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