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国民大会问题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
我们知道,世界上民主政治有两种:一种是代议制度的民主政治,如英美;另一种是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政治,即人民以创制、复决等方式参加的民主政治,如瑞士。中山先生不满足于代议政治,想要采用直接民主政治。所以他在《民权主义》演讲中有一段话: “关于民权一方面的方法,世界上有了一些什么最新式的发明呢?第一个是选举权。现在世界上所谓的民权国家,普遍地指实行这一个民权。专行这一个民权,在政治之中是不是够用呢?专行这一个民权,好比是最初次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到最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现在新式的方法,除了选举权之外,第二个就是罢免权。人民有了这个权,对于政府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又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由人民自由。这好比是新式的机器,一推一拉,都可以由机器自动。国家除了官吏之外,还有什么重要东西呢?其次的就是法律。所谓有了治人,还要有治法。人民要有什么权,才可以管理法律呢?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关于这种权叫做创制权,这就是第三个民权。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关于这种权叫做复决权,这就是第四个民权。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从前没有充分民权的时候,人民选举了官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