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吾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
从民国成立以来,所谓宪法、约法,或草案,已经不止一次。明白一点来说,说三四次,或者说七八次,也未尝不可。所谓宪法,既然已经颁布多次,何以条文自条文,政治自政治,好像有了宪法,也不过是一种具文。即就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说,如预算法、审计法规或出版法,真能一条条照法律的原意实行,不偏私、不虚设、不滥用权力去执行,在我们国家实在是一件不常见的事。所以令人怀疑起来,好像中华民国是不是有实行宪法的能力,这变成一件大家担心的事了。 就民国初年来说,有所谓临时约法,民国三年袁世凯颁布所谓《中华民国约法》,后来又变为洪宪帝制,直到北方政府消灭之日为止。关于宪法草案,有天坛宪草,有曹锟宪法,均是一种虚拟而未实行的文件。民国政府成立后,有民国十九年《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有民国二十年《训政时期约法》。但就该约法中国家主要机关国府主席的权力来说,本来规定国民政府主席有提请各院院长之权,但后来在修正国府组织法时,又改为主席不负政治责任的规定。 从以上各次宪法或约法的翻来覆去来说,其中制度如民国初年南京政府时,本为总统制,及袁世凯被选总统时,又改为内阁制。二十年六月《训政时期约法》颁布,与二十年二月国民政府修正组织法的颁布,相差不过六个月,但是在约法中无国民政府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规定,到了十二月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又说出主席不负实际责任的话,与元年之由总统制变为内阁制,如出一辙。我们有了三十五六 年的经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