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行政权(总统与行政院)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
此次政治协商会及宪法小组中,有一个争执问题,即今后宪法中的行政权应如何组织。说得更明白些,就是:“采取总统制还是内阁制?” 讨论之中,我曾向朋友说:“各国制宪时都有一个难题。如德国于 1870 年议宪之际,普鲁士与德意志的关系如何,换言之,即普鲁士王如何能在德意志联邦中仍居于主要地位,一面普鲁士作为德意志联邦主体,一面在德意志联邦中把各机关的关键权力握在自己手上,这是俾斯麦苦心解决的问题。美国制宪之际,一方面要造成美洲合众国,另一面各州仍要保持各州之平等地位。不论纽约州占全人数十分之一(除),或内华达州人口不过 77407 人(根据 1920 年统计),但各州所选参议院议员同额,每州两名。同时各州,不论大小,同样对总统行政有干预之权。此种制度无非是要使各州仍保持其州权,同时参加美国的联邦,这是美国宪法上一个难题。日本伊藤博文议宪之际,为保存天皇大权起见,其旧法中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等规定:(一)天皇统率海陆空军;(二)天皇编制陆海军并决定常备兵额。天皇这种大权,是与议会政治两不相容,后来军事三长官之地位(陆军大臣、参谋总长、训练总监)即由天皇行使军事大权中得来的。彼等的地位可以造成内阁,毁坏内阁,是从这三条文夹缝中建立起来的。日本之所以强大在此,日本之所以战败亦在此。虽然在当时伊藤博文匠心独运,得到解决,但是从这次战争来看,结果是不好的,这是日本宪法的难题。这次在政协协会中我们同样…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