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立法权(立法院等)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
民主国家中号称有三权,但三权的地位绝非平等,而是有高下强弱之分。所谓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此三权虽分属于三个机关,但以立法院的地位为最高最强。因为立法院通过预算、制定法规,法院所解释、行政部门所执行的各种法律,均出自立法院,所以立法权较其他二权更为重要。假如立法院不预先制定法规,法院就没有东西可解释,行政部门也没有依据来执行,因此立法院的地位高于其他两院。 上文已说过,美、法两国宪法关于立法院的地位,安排在第一章,也就是这个意思。如法国宪法第一条:“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与众议院。”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我国五五宪草中,将国民监督政府的权力分属两个机关 —— 一是国民大会,二是立法院。国民大会每三年开会一个月,除选举及罢免政府人员外,不许行使其他各国国会所行使的权力。其次是立法院,但立法院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不像其他各国国会居于监督机关的地位。第六十四条规定:“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媾和案之权等等。” 这种规定与美、法两国宪法第一条中规定立法权的方式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人家的立法院是人民的代表行使主权的机关,我们的立法院是中央政府的一部分,等同于中央政府的附属机关。正因如此,五五宪草中关于立法权及人民代表机关的规定,是绝对不够的。所以此次政协会议中有如下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