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人权为宪政之基本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
欧美所谓人权运动由来已久,但其发表于公文中,始于 1774 年 9 月美国弗吉尼亚州之权利宣言、1776 年 7 月美国《独立宣言》、1789 年 7 月法国《人权宣言》。这是人 权运动中最重要的文献。中华民国之革命虽同样受法国革命与美国独立的影响,但是心目中认为最重要的对象,就是推翻清朝、建立共和,乃至成立政党政治之类。至于所谓人权运动,在此次大战以前,我们的政治思想中,并非重要因素。上次大战后,俄国共产革命成立了无产阶级独裁的政府,凡非共产党员、资产阶级的人,他们的人身、言论、结社自由乃至财产权利都被剥夺。同样,在法西斯主义流行的国家,只有意大利的法西斯党及德国的国社党才享有人身、言论、结社等自由,其他党派如共产党、社会民主党或民主党应享有的自由,均被剥夺。我们可以说,苏俄共产革命以后,直到这次大战止,欧洲反人权运动盛行一时。 到了 1939 年二次大战开始,罗斯福与丘吉尔在《大西洋宪章》中宣言四种自由:第一,免 于贫乏的自由;第二,免于恐惧的自由;第三,言论之自由;第四,宗教信仰之自由。这可以说是新人权运动的开始。大家因此恍然大悟,知道要谈民主,不能脱离人权,离了人权,就成为共产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独裁。联合国会议开会之后,其在序言中明白规定:“吾人对于基本人权,对于人身的尊严及价值,对不分国家大小,不分男女之平等权利,重行声明吾人之信念。” 其宪章第六十八条中,更规定须设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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