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司法独立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
孔子曰:“刑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因为生死予夺之权操于国家,倘若标准不一,应生者反死,应予者反夺,那么法律颠倒,人民心理上的不安可想而知。所以,不论古代专制国家还是现代民主国家,都将料理狱讼视为国家大事,不可不慎重对待。现代所谓司法,不仅限于盗贼杀伤等有关刑名之事,还涉及债权、物权、婚姻以及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民事领域。政府处理某类案件,出入之间、轻重之别,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正如《诗经》所说:“鼓钟于宫,声闻于外。” 政府处理案件稍有不慎,即便细微之事,也可能引发人民对政府极大的毁誉。我国周代制度规定:“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悬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浃旬而敛。” 汉宣帝担忧决狱失当,设置廷尉平。如何能做到情理平衡,从古至今都是人们共同的期望。到了唐太宗时,御史李乾祐上奏说:“法令,是陛下在上面制定的,天下臣民在下面遵循,是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并非陛下独有。仁轨犯轻罪却被处以极刑,这违背了统一的法理,臣负责相关职责,不敢奉行诏令。” 古代皇帝集大权于一身,所以不知有司法独立之制。然而,执法之事应取信于天下,不可逞一时之喜怒,这一点古今相同。现代所谓司法独立之制,相较于古代专制君主时代对法律的尊重,另有一套详细办法。兹解释其意义如下: 司法独立是近代立宪国家的基本要件。所谓司法独立,首先要明确是对哪一机关独立。在帝王专制时代,一切大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统属于一人,换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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