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节 历法、天文

《隋唐史》·岑仲勉
《尚书·甘誓》“怠弃三正”,马融云:“建子、建丑、建寅三正也”。按建子、建丑,通常属之周、商,夏以前实无可考,有之亦后人臆说耳,《夏书》更何从说到后来商、周之事?然而“三正”,一辞,历家遂往往依马立解,陈梦家云:“《左传》昭公十七年云,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此夏商周者乃指三正,不能视为三代不同之历。”[47]按刘朝阳《初周历法考》谓正朔与历法似无多大关系,陈说与之相同,无非因秦改建亥,因推为古亦如是。此解是否正确,殊觉可疑。窃本私意论之,夏、商、周为三个不同之民族,各奉其本族所行之历法,因而岁首(即建正)之月不复相同;即是说,周族在商代时,已自行其周历,及继主中国,在别族比周族优势的地方(如狄之在晋),却仍通行夏历[48]。狄是突厥族之一支[49],突厥族以草青为改岁,(《北周书·突厥传》)在我国内地,大致适与建寅相当,其法虽不如历算之密合,然究无甚纰缪。 《汉书·律历志》标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六家之历,刘歆又作《三统历谱》,杜预以为周衰世乱,学者莫得其真,所传七历,皆未必时王之术;祖冲之言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充此言之,现在要安排商、周历谱,几于不可能[50]。 商族分一月为三旬,是甲文中最明确之历法,一年亦或有“十三月”[51]。《尔雅》称甲至癸为十干,子至亥为十二支[52],甲文却无“干”、“支”字。或又谓甲文已见“春”“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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