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章第五

《孝经郑注疏》·皮锡瑞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注】資者,人之行也。釋文,公羊定四年疏。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治要。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注】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治要。 疏曰:鄭注云:「資者,人之行也」者,公羊定四年傳「事君猶事父也」,何氏解詁曰:「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疏云:「鄭氏孝經注曰:『資者,人之行也』,注四制云:『資,猶操也』。然則言『人之行』者,謂人操行也。」案:喪服四制疏曰:「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則敬君之禮與父同。」又曰:「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愛同。」與公羊疏義合。鄭注考工記、喪服傳、明堂位、表記、書大傳,皆云:「資,取也。」此不同何氏訓「取」者,鄭意蓋以經之下文乃言「母取其愛,君取其敬」,此不當先以「取」言也。 云「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者,即表記「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之義。 云「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者,喪服傳曰:「父,至尊也」,又曰:「君,至尊也」,是敬同之證。通典引異義:「鄭玄按孝經『資於事父以事君』,言能爲人子,乃能爲人臣也。」案:喪服四制已引此經二語,禮記出於七十子之後,則孝經又在其先矣。漢書韓延壽傳引「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風俗通封祈下引「資於父母以事君」。 故母取其愛,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注】兼,幷也。愛與母同,敬與君同,幷此二者,事父之道也。治要。 疏曰:鄭注云:「兼,并也」者,儀禮士冠禮「兼執之」,大射儀「兼諸跗…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