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四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元照
七、随缘长短者。 七中,谓事容长短,三法楷定。若事法互望,事长过月,则退就短法;事短一日,则进从长法。 但令事是正须一夕,并修七日,以法收缘;如文不及,即日义开七日也。 释中,初文但令事是,谓缘如法。 夏中可尔,夏末五日如何成受?余日非夏限故。解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受。余日虽非,以法成故。律制三法,余日通束也。纵引十诵,亦同此解。今夏末三日,在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受月法,又是破夏,由缘不合,止可端然破夏虚岁。 次正明中。初蹑前问。解下,约义释,又三。初释通。事虽一日,法不可减,以事从法,故加七日。十诵受夜,二位虽殊,以法收缘,彼此无异,故云纵引等。今下,斥非。不重受家,即前古师尚有徒党,前已受日,次须受月。然一二日在,不成月法,故令破夏。意谓成岁,不知虚也。 问曰: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界不还,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后开,无前开也。以七月十五日,须及夜分,还返本界。如律所制,及七日还,令限明相,乃在界外。绝此分齐,故说破也。 问答中,初问。亦由诸说不同,故立问转难,以尽疑情。答中,初直判。夏有后开,谓迦提;月无前开,即夏限内。以下,悉释。三位受法,并须最后一日身在界中,不尔破夏。 若尔,何以律文最后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还,不犯者?答:谓七月十六日,是最后自恣日也,如急施衣中说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是夏满,不来,无犯。 次难中,自恣三日,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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