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道宣
【疏】大门第二,七聚重轻,四门分之:初、明位立七聚,并解聚义;二、明离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同;四、解诸罪隐显之相。 【疏】初门位立者,夷为第一,残为第二,兰为第三,提为第四,尼为第五,吉为第六,恶说第七,并如律文增七中说。 第二门,初科,位立中,且据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兰为五,第六或云恶作。 【疏】有人讲论,作七聚义,素不读律,以意出之。总取诸篇方便,以之为聚;成究竟者,以之为篇。亦是一家,唯识普决,不可依也。云何名聚?众罪非一,号之为聚。若如此释,五罪可尔,偷兰恶说,聚在何处? 解义中,初科为二。初斥无稽讲论。论即是说,谓诸传律者,或指他宗论师,故言素不读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摄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识普决者,即人造伪论,如钞序所列。谓古所出,同彼伪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释。五罪在文,容可指处。偷兰恶说,不入戒本,则非聚处。故举以攻之,足彰虚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云聚一处。今不存此,以名义收。但有罪相轻重不同,或七或五,统以收之,随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则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堕罪者,非戒本收,应不篇摄。乃至众学如法治处,其相无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无罪不尽,义可解。 今解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义。名义收者,如举吉名,则总摄尘沙无边轻罪,余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