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谛义证得经》·乌玛斯伐蒂
§7.1 所谓禁誓是禁止杀生、妄语、偷盗、淫行、执持。(hi?sā-an?ta-steya-abrahma-parigrahebhyo viratir vratam.) 〔注释〕 这五项是由耆那教教主规定的基本戒律,被称为「五大誓」。可与佛教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相比较。值得注意的是本节与《瑜伽经》§2.30所说的瑜伽八支的第一支「禁戒」的内容完全一致。 「执持」,主要指对财物的贪求、执着。有的耆那教经典把这一条表述为「戒私财」,佛教翻译作「无所得」。即对任何财物都毫不留恋,一无所求。 §7.2 依据部分地(实行这些禁誓)及完全地(实行这些禁誓),而有微小及大(禁誓之别)。(de?a-sarvato '?u-mahatī.) 〔注释〕 出家人必须完全地、严格地遵守这些禁誓,这称为「大禁誓」。在家人却只须部分地、不太严格地遵守它们,这称为「小禁誓」。详见§7.14、§7.15等节。 §7.3 为使这些(禁誓)确立,对该五项各有五种修习。(tat-sthairyārtha? bhāvanā? pa?ca pa?ca.) 〔注释〕 空衣派刊本在本节之下具体列举了每项的五种修习的内容,并把它们列为正文,但其内容与§9.2~§9.9有若干重复之处。 (§7.4)保护语;保护意;(注意步行的)规矩;注意拿、放(物体)的规矩;饮食(须)看过之後(再吃),(上述五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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