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谛义证得经》·乌玛斯伐蒂
§5.1 法、非法、虚空、补特伽罗是非命的身。(ajīva-kāyā dharma-adharma-ākā?a-pudgalā?.) 〔注释〕 本章主要论述非命。 非命(ajīva)是耆那教七谛的第二谛。它由法、非法、虚空、补特伽罗四者组成。 法(dharma)这个词在印度哲学中一般解释为客观物质、宇宙的理法、乃至生活规范、社会职责。但耆那教赋予它特殊的意义。耆那教认为法是一种实体,由於有了它,万物才能运动。因此,它是物体得以实现运动的条件。故也有人将它译作「运动的条件」。 非法(adharma),法的对立面。耆那教认为非法也是一种实体,它的作用是使物体停止运动。故也有人将它译作「静止的条件」。 虚空(ākā?a)也是一种实体,命、非命在虚空中存在,在虚空中活动。 补特伽罗(pudgala),该词本意为人。佛教有时用该词代替「修行者」,佛教的犊子部则将轮回的主体专称为补特伽罗。耆那教的补特伽罗意为物质、材料。它本身有一定的形态,(参见§5.4)是构筑世界万物的基料。由於补特伽罗也是组成人体的基本材料,故亦隐含有「人」的意思。耆那教认为补特伽罗也是一种实体。 法、非法、虚空、补特伽罗都由无数物质微粒(原子)构成。同时,这四者的集合,又构成了非命,故称为「非命的身」。身(kāyā),在此有集合、聚集的意思,也有人把它译作「聚集」。 §5.2 这些与命都是实体。(dravyā?i jī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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