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有为无为

《智者入门论》·麦彭仁波切
有为因生灭,无为则反之, 有为五蕴摄,因缘及果法。 有为法是指由因缘所生的法,自本体有生、住、灭,事相为五蕴所摄的一切法。 无为法与之相反,非由因生,无生无灭。 有为法产生安立六因、四缘、五果。 能作俱生因,同类相应因, 遍行异熟因,承许为六因。 其中, 六因 :能作因、俱生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与异熟因。 1.能作因:有部宗认为是果以外的一切法,如此一来,一切因与非因都包含在这一范围。能作因包括有力能作因与无力能作因。有力能作因,诸如对苗芽起饶益作用的种子等。无力能作因,诸如无为法于苗芽、地狱之蕴对于无色界有情产生,把它们立为因仅仅是从对产生不作障碍的角度而安立的。也有说它们有些也可能间接饶益生果,但只需要认定有力能作因,这是一切因的总体。在讲此能作因时,为了对因的道理不愚昧,宣说因的个别异名。能生因,有近取因与俱有缘两种。其中近取因,诸如由种子生芽,由前识产生后识。俱有缘,诸如对苗芽而言地水等,对识来说所缘缘与根。再者也宣说了种子于苗芽一类的能生因以及灯火于暗室中的瓶子一类的能明因两种。也讲说了十种能作因:(1)生之能作因,诸如生眼识的眼根;(2)住之能作因:诸如使身体安住的四食;(3)所依能作因:诸如一切生物依附的大地;(4)所示能明能作因:诸如照亮暗室色法的灯火;(5)变异能作因:诸如能烧煮的火;(6)能离能作因:诸如割草的镰刀;(7)转异能作因:诸如,用金子造手镯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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