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兵政·民团上第七十
《盛世危言》·郑观应·〔清代〕
今之民团,即古田赋出兵与唐用府兵之遗意。如湖州赵忠节、绍兴包义士自捐兵饷,训习民团,捍卫一方,始终不怠。又如澧州五福团,岳州平江团,四川中江团,江苏六合、金坛团,及河南、广东所练民团,无不实事求是,胜于无用之额兵远矣。 泰西各国自同治十年起,例定举国之民皆充兵籍。闻章程最善最严者,俄、德、法三国。俄例:除官医验系疲弱免充外,凡年至二十一,报官充兵,不准规避替代。以十五年为限,入营操演六年,留名回籍候调九年。择其年富力强者披坚执锐,年迈就衰者防堵要隘。同治十三年新例:凡欧洲俄境之民,二十一岁者先至营中学兵五年,五年后或仍为营兵,或为藏兵。既作藏兵,定制十八年为期,以备国家不时之需。亚洲境内之民,二十一岁均至营中学兵七年,复当藏兵六年。高加索境内之民,二十一岁均至营中学兵三年,复充藏兵十五年。兵制有六种:一、营兵,二、炮台守兵,三、各处汛地防兵,四、一等藏兵,五、二等藏兵,六、义兵。各有其职:第一等藏兵每年操演二次,每次操演四十二日。第二等藏兵不能以常兵相例,惟国家危急时则团练操防,藉资保护云。 德例:除残疾、老弱、孤子外,无论富贵贫贱,年二十隶营伍,充战兵三年,充留后守兵三年,充教习一年,又退归团练五年。每岁两操,万一有事,当听调遣。若年至四十五岁以上者,谨守本国,不列战兵。如文学之士优于武略不入兵籍者,然事值危急,亦出而集资团练,以保地方。 法例:凡部民年二十岁至四十岁均充行兵或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