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

《大明会典》·李东阳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贓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 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科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 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枉法 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發附近衛所充軍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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