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大明会典》·李东阳
問擬刑名 國朝問刑之法、詳見諸司職掌、後損益事例不一、問刑衙門、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備載於前、諸係通例無所附著者、並載此 洪武元年令、凡鬥毆詞訟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監禁。罪輕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證佐干連人等。毋令隨衙、妨廢生理。違者究治 ○凡鞫問罪囚、必須依法詳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鍜鍊成獄。違者究治 ○凡訴訟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選設書狀人吏一名、如應受理者、即便附簿、發付書狀、隨即施行。如不應受理者、亦須書寫不受理緣由、明白附簿。官吏署押、以憑稽考 ○凡差使人員、不許接受詞狀、審理罪囚、違者以不應論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證。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證。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驅奴婢為證。違者治罪 ○凡特旨臨時處決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門、不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比律、致令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凡諸姦邪進讒言、佐使殺人者、雖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錢糧婚姻田土、事須追究。雖已經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廢殘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凡婦人除犯惡逆姦盜、殺人、入禁。其餘雜犯、責付有服宗親收領聽候。一應婚姻田土家財等事、不許出官告狀、必須代告。若夫亡無子、方許出官告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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