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大明会典》·李东阳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凌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斬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謀反大逆、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薦玉帛之屬者 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