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

《大明会典》·李东阳
律例一 按 祖訓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故頒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後以累減從輕、無 復流罪。雜犯幸免、不足示懲。 累朝間有損益、因事定例。皆推廣律意、補所未備。弘治中、會官詳議、定為問刑條例、頒布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擬夫當、重加刪正。近復將新舊條例、參訂畫一、題請頒行。今備載 大明律文、而以條例各附本律之下 【 例俱以一字冠別於律文】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絞 斬 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其有錢鈔不行去處、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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