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大明会典》·李东阳
律例八【兵律二】 關津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十。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 餘條准此】 ○若有文引、冒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 【私度、謂人有引、馬騾無引者。冒度、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者。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有因為事問發為民充軍。或罷職冠帶閒住、與降調出外、各來京潛住者、問擬明白、除充軍并口外為民、照逃例改發外文官降調者、革職冠帶閒住。閒住者、發原籍為民。為民者、改發口外為民。武官帶俸者、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原隨舍餘食糧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其知情容留潛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關隘、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