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大明会典》·李东阳
律例九【刑律一】 賊盜 謀反大逆 凡謀反、 【 謂謀危社稷】 及大逆、 【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 下條准此】 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謀叛 凡謀叛、 【 謂謀背本國、同從他國】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 【 皆者、謂不分首從、一體科罪。餘條言皆者、並准此】 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 【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 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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