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大明会典》·李东阳
律例七【兵律一】 宮衛 太廟門擅入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 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若無門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 餘條准此】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 皇城各門街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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