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大明会典》·李东阳
律例六【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又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 餘條准此】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 ○若棄毀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并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