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家思想(其二)

《先秦政治思想史》·梁启超
当时所谓法家者流中,尚有两派与法治主义极易相混而实大不同者。一曰“术治主义”,二曰“势治主义”。 “法”与“术”在当时盖为相反之两名词。故《韩非子·定法》篇云:“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然则法与术之别奈何?《韩非子》曰: 术也者,主之所以执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说疑》篇) 尹文子谓“法不足以治则用术”。其下“术”之定义,谓: 术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窥。 然则术治主义者,其作用全在秘密,与“编著诸图籍布之于百姓”之公开而画一的“法”,其性质极不相容。《定法》篇语其概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由此观之,申子一派,殆如欧洲中世米奇维里辈,主张用阴谋以为操纵,战国时纵横家所最乐道,亦时主所最乐闻也。(米奇维里Michiavlli,1469生,1527死,意大利人。著有《君主政治论》一书。欧洲人以为近世初期一名著也。其书言内治外交皆须用权术,十八九世纪之政治家多视为枕中鸿秘。)而其说实为法家正面之敌,法家所主张者,在: 奉公法,废私术。(《韩非子·有度》篇) 任法而不任智。(《管子·任法》篇) 故曰: 有道之君,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其私者也。……为人君者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君臣》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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