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学校教育
《中国文化史》·柳诒徵
清代学校教育,率沿明制。在清季未兴学堂以前,其所谓学校,即科举之初基,固无当于教育,然其学分大、中、小,官有教授、教谕等,亦近世学校名义之所沿也。 《清会典》:“凡学皆设学官以课士。府曰教授,州曰学正,县曰教谕,皆以训导副之。”“凡生员,有廪膳生,有增广生,有附生,各视其大学中学小学以为额。”[1]“奉恩诏,则广额,巡幸亦如之。其永广之额,则视其事以为差。”“简学政以董教事及按试,严以关防。岁试各别其文之等第,以赏罚而劝惩之,取其童生之优者以入学。”“凡试生员,令学官册而送于院。试童生,令地方官册而送于院,乡试,则录科,各申以禁令。三年报满,各列所剔之弊,题而下于部,以考核。”“凡教学,必习其礼事,明其经训,示其程式,敦其士习,正其文体。”“凡生员食饩久者,各以其岁之额而贡于太学,曰岁贡。有恩诏,则加贡焉,曰恩贡。学官举其生员之优者,三岁,学政会巡抚试而贡之,曰优贡。十有二岁,乃各拔其学之优者而贡之,曰拔贡。” 明惟府教授秩从九品,余俱无官品。 《明史》:“儒学。府,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州,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佐之。” 清高宗始加其品级, 《清文献通考》:“先是直省教职未入流品,雍正十三年九月[2]奉谕,各省教职,乃师儒之官,所以训迪约束,为多士之表率也。若不赏给品秩,则与杂职无异,恐本人遂以冗散自居,不知殚心课士,以尽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