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患与变法

《中国文化史》·柳诒徵
清代之外患,虽自鸦片之战始,然壬寅立约后,朝野上下,一切如故,初未因外患而有所变革也。因外患而有所变革,自咸丰庚申始,而其事尤极可笑。初则以禁洋人入广东省城启衅,而有《天津和约》,继则以禁洋人入北京启衅,而有《北京和约》,而增开口岸, 《咸丰八年中英续约》第十款:“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长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第十一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门,嗣后皆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中法条约》第六款:“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 《咸丰十年中英续增条约》第四款:“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国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又《中法续约》第七款:“从两国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与别口无异。” 协定税率, 《中英续约…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