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制之变迁
《中国文化史》·柳诒徵
清季迄今,变迁之大,无过于法制。综其大本,则由德治而趋法治,由官治而趋民治,漩澓激荡,日在蜕变之中。而世界潮流,亦以此十数年中变动为最剧。吾民竭蹶以趋,既弃吾之旧法以从欧美之旧法,又欲弃欧美之旧法而从彼之新法,思想之剧变,正日进而未有艾。虽其功效之若何及其归宿之若何,目前未易预测,而过去之事迹,固亦有可述也。 清季变法,首在司法制度,其起源则以修改商约。外人不慊于吾国法律,不得已,而变通法律,以期从同。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年《伍廷芳、沈家本奏疏》:“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奉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等因。当经臣等酌拟大概办法,并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事翻译;请拨专款,以资办公等因在案。计自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日开馆以来,各国法律之译成者,德意志曰刑法、曰裁判法,俄罗斯曰刑法,日本曰现行刑法、曰改正刑法、曰陆军刑法、曰海军刑法、曰刑事诉讼法、曰监狱法、曰裁判所构成法、曰刑法义释;校正者曰法兰西刑法。至英美各国刑法,臣廷芳从前游学英国,夙所研究,该两国刑法虽无专书,然散见他籍者不少,饬员依类辑译,不日亦可告成。复令该员等比较异同,分门列表,展卷了然,各国之法律已可得其大略。臣等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互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