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三十七 元豐六年(癸亥,1083)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六年七月盡其月 秋七月乙巳,提點寺務司言:「已令大相國寺六十二院,以其二為禪院,餘為律院。其舊院名及試經恩例,乞並罷。」從之。 禮部言:「淨因院僧道臻奉詔選舉蘇州瑞光院僧宗本、江州東林院僧常總住持兩禪院。」從之,給行李錢五十千,令乘驛赴闕。 丙午,湖北路鈐轄,轉運司言:「渠陽縣治所基址卑下,近復遭水患,乞移縣治於誠州,倚郭建置,綏輯誠州見管戶口,兼治貫保、小由等民戶。其貫保卻乞於別寨擇地建立。」從之。 丁未,詔以十一月丙午有事於南郊。 戊申,門下、中書外省言:「自官制行,已及朞月,其間利害,官吏固已習知。今編修敕條,理當博采眾智,欲乞許見任官局參議,及許其餘人具所見利害,赴本省投狀,如有可采,量事推恩。」從之。 己酉,都水使者范子淵言:「外監丞司舊於澶州置局,析為南、北兩丞,北丞所隸隄埽,盡在北州軍,乞移北丞司於恩州【一】。」從之。 將作監丞宋彭年言:「臣昨點檢西府蒲宗孟為修屋多役兵匠,初無朝旨,後御史臺取問,事連少監鍾浚等,臣安可尚為僚屬?乞易一差遣。」詔:「所請不允,其鍾浚邪佞不法,可先衝替。」 戶部言:「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范峋奏,諸縣見欠稅課,乞限一年分四季催理。本部看詳,欲以所欠稅課令人戶分作三年或二年,隨夏秋二稅帶納,如限滿拖欠數多,縣詳本司比較奏乞取勘。」詔除牧地租課外【二】,應係三年內欠負,限一年,餘限三年。其拖欠比較,並依戶部所請。 橫海軍留後、贈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