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二十八 元豐五年(壬戌,1082)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五年六月盡其月 秋七月辛巳,廣西經略司言:「知宜州王奇與賊鬥失利,賊兵退守大江回穴。諜知溪峒蒙承想萬餘人欲攻思立寨,已戒和斌據險拒之。」詔:「就差知沅州、西上閤門使謝麟經制宜州溪峒事,宜州軍在行者並聽麟節制,委選官權領沅州。」(并六月十七日、十九日,又七月五日。)初,費萬既為蠻所襲,經略司數移文責奇,奇不能堪。後數日,賊萬餘人攻普義砦,與官軍戰,奇出遂敗,尚有親兵數百,或勸奇乘騎逃去,奇輒罵曰:「大丈夫當盡節以報國。」遂死之。 廣西經略司又言,西南張蕃貢奉,乞添至三百人。詔具合增數以聞。其後本司奏,故事以七十為額,不可增。遂罷。 詔知環州、西上閤門使張守約再任。 壬午,以延州第六將主簿崔順孫為通直郎,賞從軍功也。 尚書省奏:「自五月一日奉行官制,推原法意,每事講求,緣其端本,增立支節,須纖悉備具,即施用著明。奉行以來,於今踰月,凡續降指揮,申明條制,雖未周詳,僅備大略。竊慮董正之初,在所考察,今繕集為二策,乞賜覆覈。」 都水監言:「大河水衝靈平埽,已依前降朝旨,決大吴埽堤,使水下流,以紓危墊。」(七年八月庚午,呂希道罷澶州,可考。) 詔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讞案,自今每歲一次,本寺以見在案盡數斷絕,上中書取旨。 上因論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廢。夫人受形於天,以法壞之,故謂之肉刑。揚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訓刑:大則五刑,次則五宥,又次則贖,凡十五等,輕重有倫。至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