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四十七 元豐七年(甲子,1084)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七年七月盡其月 秋七月己亥,以奉議郎徐彥孚提舉荊湖北路常平等事。彥孚知衛州黎陽縣,嘗言:「青苗息錢可用常平法,聽民非時吉凶匱乏用抵保稱貸,立期輸官。」不報。又言:「保甲逃亡,恐積以歲月,寖虧本數【一】。乞立責正長法。」下開封府界、三路保甲司相度以聞,故有是命。 手詔李憲:「朝廷奉祀所用珪、璧、璋、瓚,常患乏良玉充用,近歲于闐等國雖有貢者,然品色低下,無異惡石。爾可博選漢、蕃舊善於賈販,與諸蕃蹤跡諳熟者,厚許酬直,令廣行收市,并達是意於阿里骨等處求之無害。」 詔:「陝府西路緣邊諸軍戰馬,并依河東麟州例,不以上下槽,支草料各七分。」知延州劉昌祚乞不以冬夏支八分,上批:「戰馬在軍政固已要重,今用兵未已,適當乏馬,所係實大。特依所乞,陝西、河東、熙河路準此。」 庚子,詔增韶州岑水場銅價,從提點鑄錢司請也。 辛丑,新河東轉運副使范純粹為右司郎中。(六月四日,除運副。)右司員外郎、承議郎孫覽為河東轉運副使。以上批「聞純粹與知太原府呂惠卿素有私嫌,恐難協濟邊事」故也【二】。 工部言:「知河南府韓絳乞修大內長春殿等,欲轉運司支錢認買木錢萬緡。」從之。 夔州路轉運使王宗望乞就成都府置榷鹽司,即兩蜀產鹽之地置場,其井盡榷於官,然後售之於民,收無過一分五釐,歲入無慮三十萬緡,乃乞量損蒲江鹽直【三】,庶幾興利除害,以惠遠民。成都府、梓州路並為榷鹽禁地,煎鹽戶赴官入中,不得私買賣。陵井監之井研、榮…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