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四十四 元豐七年(甲子,1084)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七年三月盡其月 三月庚子朔,以董氈為進奉使,廓州刺史李叱納欽為勝州團練使。 辛丑,賜文彥博燕於瓊林苑,上製詩以賜之。 劉昌祚乞於米脂寨中路置堡。樞密院言:「米脂寨去綏德差遠,然自收復以來,雖有賊馬鈔略,不為深患。蘭州賊馬近遭傷阻,恐懷憤激,若興役之際,萬一舉眾奔衝,小失枝梧,增長賊氣。」詔劉昌祚候地界了日,別降指揮。 癸未,詔知延州劉昌祚罰銅十斤,坐擅牒本將改刺蕃落兵也。 甲辰,賜司農少卿廉正臣、董詵紫章服。正臣自言:「先提點在京倉場,首尾六年,收出剩糧三十四萬石、草二百五十九萬束。」故奨之。 乙巳,詔詳定重修編敕所刪定官、刑部侍郎崔台符,中書舍人王震各遷一官;前刪定官知制誥熊本,寶文閣待制李承之、李定,賜銀、絹百,以書成也。(要見初重修時。熙寧九年十二月二日,元豐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又三年五月十三日,又十五日,又八月九日,又五年十月十二日,又十二月十五日,又六年九月一日,當考。藝文志:元豐編敕令格式、赦書德音、申明共八十一卷,元豐七年,崔台符等修。刑法志云:初議修敕必先置局,詔中外言法之不便與約束之未盡者議集,然後更定,所言可采而行者,賞錄其人。書成,詔中書、樞密院及刑法司律官俾參訂可否以聞。始,咸平敕成,別為儀制令一卷。天聖中,取咸平儀制令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慶曆、嘉祐皆因之。熙寧敕雖更定為多,然其體制莫辨。至元豐,修敕詳定官請對,上問敕、令、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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