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四十五 元豐七年(甲子,1084)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七年四月盡是年五月 夏四月辛未,大食貢方物。 西上閤門使、寧州刺史王湛領成州團練使,蕃官皇城使盧凌領忠州刺史,如京副使解政為莊宅副使,西京左藏庫副使李儀為文思副使,并兼閤門通事舍人,論出界功也。 河東經略司言,蕃官三班借職屈德宜獲級。詔以一級遷奉職,其一級充本族巡檢。 秀州軍事推官桑景、彞侔皆博徒,以功勝陟錢,(案:原本有脫誤。)并坐汙濫也。 澶州觀城縣保甲三百餘人,持梃入舊縣鎮奪攘民財,命呂公雅赴澶州監劾。詔為首人郭萬領赴元作過處特處斬,呂皓依法決訖,特刺配本州禁軍指揮雜役。(二月一日、十四日、十六日,并四月二日、十二日,可參考別修。) 壬申,權提點河北東路刑獄李仲甫言:「兩浙路歲散和買紬絹錢,乞依江東例,止用舊十分之三給鹽。」下本路轉運鹽事司相度。 詔:「開封府界三路提舉教閱保甲官并本司勾當公事官、指使,每再遣官教閱,通比三等:武藝及五分,與減磨勘三年;六分,減四年;七分,遷一官。以上每加一分【一】,更減一年,至十分取旨。如止及三分,展磨勘二年;二分,展三年;一分以下,降一官。」 甲戌,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準朝旨應副秦鳳路軍器什物,本路見闕,若盡製造,十二年可了。欲除本路應副外,更乞給賜。」詔據所乞三分給一。 乙亥,遼主遣歸州觀察使蕭浹,太常少卿、乾文閣待制侯庠,來賀同天節。 福建轉運使賈青【二】言:「昨提點江西刑獄,編排虔州諸縣槍杖手立額,依保甲為法,歲一案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