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三十四 元豐六年(癸亥,1038)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六年三月盡是年四月 三月丙子朔,詔河北轉運判官呂大忠罰銅三十斤,以黃河溢,不即救護也。 詔權發遣陝西路轉運使、通直郎李察,權發遣京東路轉運副使、朝奉郎吴居厚各遷一官,以措置鹽事有勞也。京東轉運司言:「比較本路及河北賣鹽場,自行新法,已及一年半,凡收息錢三十六萬緡。」故有是命。(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六年三月十日。) 置徐州寶豐監,歲鑄錢三十萬緡【一】。 丁丑,文思副使曹貽孫,內殿承制張寬,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楊琰,各遷一官,賜銀、絹百,以營葺京東貨物場也。 詔:「定西城已興功,而西賊近在熙河嘯聚,慮防托軍馬未足支吾,委李憲遠置斥堠。」 樞密副都承旨、客省副使張山甫等奏:「伏見團教保甲,朝廷立定三等事藝,賞典優渥。按閱之際,其間或令家丁及以別都保人冒名代試,亦無由辨認,兼正長所教事藝及第一等至九分以上,即補班行名目,其欺偽容蔽,亦合為之關防。欲乞特降指揮,重立告賞之法,庶幾經久杜絕姦弊。」奉旨:「今後按閱,並先委巡教官封臂寫記保分,候按訖拆去。」(密記三月二日事。) 己卯,詔御史臺察官察諸司稽違,皆按法舉察;諸司所施行失當,雖無法亦聽彈劾以聞。 日本國僧快宗等一十三人見於延和殿,上顧左右曰:「衣紫方袍者何日所賜?」都承旨張誠一對曰:「熙寧中,從其國僧誠尋對見被賜,今再入貢。」上曰:「非國人入貢也,因其瞻禮天台,故來進見耳。」並賜紫方袍。 詔借支河北提舉司寬剩錢三十萬緡,付轉運司…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