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三十三 元豐六年(癸亥,1083)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六年二月盡其月 二月丁未朔,大理寺上兩地供輸人周辛祖、順祖、六兒私過北界與崔學郎等覘事案,犯在赦前。詔周辛祖、順祖、六兒各處斬。 賜熙河蘭會路經略使苗授對衣、金帶、銀絹五百,同經制、通直郎趙濟三百,馬申【一】二百,餘官吏有差,以築通遠軍榆木岔、熨斗平,蘭州勝如堡等勞也。(五年末,實錄書廢蘭州勝如、質孤二堡;六年二月,苗授乃以築勝如堡受賜,必有誤,當考。此年五月戊子,追所賜。) 戊申,詔三省吏書功過,門下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左右司。依舊中書、門下比較。 詔:「聞鄜延諸州昨走散兵卒,帶官器械,私易於民間。委轉運司立限首納,量支價錢,即限滿藏匿,依私有禁兵器告賞法。」 己酉,詔給度僧牒千,修京城水門。 詔:「諸將因調發在邊,其將、副任滿,訓練精通,保明聞奏。可令權駐劄路分具逐將、副功過事狀,關住營處安撫、鈐轄、監司勘會未差出以前、并軍回駐劄處治狀及案試,保明以聞。」 詔燕達、王淵取一軍合用人將案試營陣。先是,上親以古兵法製九軍營陣,凡出戰、下營、互變、分合、作止、進退、方圓、尖直,肄習皆盡其妙。至是,命達等焉。 樞密院言:「昨大軍至靈州城外,遠壕三重,無平地可下營。及賊決黃河,放水入壕,致限隔軍馬,不得地利。蘭州去黃河不遠,若依此開鑿,引河水以為險固,縱使旋來填壕,亦可出兵隔壕禦捍。即不見近城地勢與河水高下可與不可疏導,欲令李憲委官與李浩詳度以聞。」從之。後以蘭州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