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七四谕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署淡水总捕分府严为给发谕戳奉公事。案据竹北一保闽籍保正刘青云、粤籍垦户刘维翰即刘子谦、总理黄国忠、监生曾本立、陈鸿书、彭殿华、詹国和,暨铺户、庄耆等禀称:「缘城东之六张犁等庄,尽属闽人居住,与粤庄九芎林等处毗连,(云云照禀全叙)」等情,计粘保、认结状各壹纸。据此,查九芎林总理刘维兰壹名,果否堪以兼当六张犁等庄总理,当经差传察验之后,旋据原差带到刘维兰,禀请验充,复经提验,准充在案。合行谕饬。为此谕,仰六张犁闽粤总理刘维兰即便遵照,速将发去戳记壹颗,祇领启用。所有闽粤两籍地方公事,务须认真妥办,毋得始勤终怠,致干提究。凛之,慎之。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谕仰 私记 同治陆年陆月十四日承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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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七三供词及堂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下一章:第三七五禀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六四供词及堂谕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一第三六五谕咸丰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五--一第三六六同立合约字咸丰七年六月一二二○五--二第三六七谕咸丰七年十月初九日一二二○五--三第三六八禀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六--一第三六九禀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第三七○谕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第三七一佥禀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第三七二验充名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七第三七三供词及堂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第三七五禀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六禀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第三七八谕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第三七九出示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九--二一第三八○禀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一二二○九--二三第三八一佥禀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九--二四第三八二单同治七年十月一二二○九--二七第三八三禀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第三八四分单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一二二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