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七八谕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署淡水总捕分府严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据竹北一保九芎林庄彭上岐、下山庄许本立、树杞林庄彭德贵、六张犁庄邱云开、五和庄罗廷英禀称:总董之设,原为办理地方公事,协拿命盗案犯,当选取诚实谙练者出为充当;不应以贪婪无厌者滥充斯缺,为乡民之害也。查原设总理姜荣茂、刘维兰、曾鼎拔、徐振网、彭捷科等,遇事需索,维利是图,当经本分府查明示革在案。兹某等公事颇谙,兼有家室,可否接充斯缺,经已禀明;蒙批准充。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某庄某即便遵照,速将颁给谕戳祇领、遵办。凡有地方公事,务须实心办理,毋得始勤终怠,致干提究。凛之。特谕。 计发戳记各一颗。 一、分谕仰九芎林等庄邱云开许本立彭上岐彭德贵罗廷英 私记 同治柒年肆月初九日承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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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下一章:第三七九出示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九--二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六八禀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六--一第三六九禀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第三七○谕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第三七一佥禀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第三七二验充名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七第三七三供词及堂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第三七四谕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第三七五禀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六禀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第三七九出示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九--二一第三八○禀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一二二○九--二三第三八一佥禀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九--二四第三八二单同治七年十月一二二○九--二七第三八三禀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第三八四分单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一二二一○--一第三八五单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一○--二第三八六咨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一第三八七佥禀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一--二第三八八认充保结同治九年九月一二二一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