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七○谕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署淡水分府严为给发谕戳,以资奉公事。上年十二月二十日,据铜锣湾福兴街八庄职员吴肇光、生员黄文龙、监生彭嘉谟、业户刘焕文、暨众铺户等禀称:「缘有该庄地方辽阔,人烟杂处,原举总理曾福隆专办责成云云照禀全叙」等情,计粘认、保各状,佥请准充前来;并据对保差朱忠禀同前情。除提验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李沧玉,即便承充铜锣湾等庄总理,小心奉公。凡有奸棍、盗恶,务须督丁围拿,解案究办。其庄民如有口角细故,即为秉公排解息事。切勿藉端需索,以及始勤终怠,致干究革。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谕仰 私记 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承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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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六九禀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下一章:第三七一佥禀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六○供词及堂谕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七第三六一禀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八第三六二保结状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九第三六三验充名单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第三六四供词及堂谕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一第三六五谕咸丰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五--一第三六六同立合约字咸丰七年六月一二二○五--二第三六七谕咸丰七年十月初九日一二二○五--三第三六八禀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六--一第三六九禀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第三七一佥禀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第三七二验充名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七第三七三供词及堂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第三七四谕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第三七五禀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六禀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第三七八谕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第三七九出示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九--二一第三八○禀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一二二○九--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