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六六同立合约字咸丰七年六月一二二○五--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同立合约字,内外庄闽粤总理叶廷禄、温腾芳、保正林定元、锺捷和、徐振福,暨各庄正副、殷铺户等,为遵谕联庄,以保地方事。窃得中港乃通港大路 上通淡水、新、艋,下通大甲、府、鹿,每有匪徒藉称往过住宿,窃劫、抢掠、造谣、分类,以致生民涂炭,父母、昆弟、妻子离散,皆遭匪徒之所累。前车既覆,后车当鉴。予等招集环庄殷绅、铺户、庄耆人等,公同酌议,务要设立章程,无分闽粤,好人连为一家,设局公举妥人,募带镇勇梭织巡罗,一遇窃劫、抢掠、造谣、分类、一切恶俗,公举围拿、解究。该匪如敢拒捕,〔遵〕宪示谕,格杀勿论之条。但思地方公事,彼此〔推〕□□□妥人出首,且非其人,莫能济事。兹有黄长生,为人正直,公举斯任之责。所要设局募丁工资、粮食以及赏罚一切费用,按照殷户田甲□□□□□条款□□□□□。 一议:内外庄闽粤人等,如有大小〔事〕,〔务〕□□□□□□□□□□□□□□□□□□□〔不能〕息事,从官判断,不得随便列械计较滋闹。如先列械滋闹,自先不是具论前理众(以下蛀蚀) 一议:近来〔每有〕匪徒藉端(以下十六字蛀蚀)外〔既议〕黄长生为内庄局主,募丁理办,情所难宽之处。黄长生务必带勇拿获,不得袒庇。该匪尚敢拒捕,遵宪谕〔示〕,格杀勿论。批照。 一议:拿盗经费,约就内外庄田甲抽派,隆恩每拾石大租〔为壹甲〕,□□〔每〕柒石六斗大租为壹申,业主出六,耕佃出四,内外庄一体通行,均就现耕人鸠收,不得推诿。批照。 一议:拿获真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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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六五谕咸丰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五--一下一章:第三六七谕咸丰七年十月初九日一二二○五--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五六同立合约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一二二○三--一七第三五七禀道光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三--一九第三五八单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三--二○第三五九佥禀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二第三六○供词及堂谕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七第三六一禀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八第三六二保结状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九第三六三验充名单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第三六四供词及堂谕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一第三六五谕咸丰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五--一第三六七谕咸丰七年十月初九日一二二○五--三第三六八禀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六--一第三六九禀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第三七○谕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第三七一佥禀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第三七二验充名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七第三七三供词及堂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第三七四谕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第三七五禀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六禀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