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七九出示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九--二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署淡水分府富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总理之设,原为办理地方公事,协拿命盗案犯,自应以诚实、谙练之人充当;不应以贪婪者滥充斯缺,为乡民之害也。兹查中坜总理黄国安,遇事需索,维利是图,殊非本分府除盗安民之意,亟应斥革换充,以锄民害。除示革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中坜等庄绅耆、乡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原设总理黄国安,业经本分府示革在案。以后凡有地方公事,不得仍向受授,串同索扰,致干查究。一面迅即秉公,佥举妥人,禀请接充。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分示仰 私记 同治柒年闰四月廿二日承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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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七八谕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下一章:第三八○禀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一二二○九--二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六九禀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第三七○谕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第三七一佥禀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第三七二验充名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七第三七三供词及堂谕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第三七四谕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第三七五禀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六禀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第三七八谕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第三八○禀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一二二○九--二三第三八一佥禀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九--二四第三八二单同治七年十月一二二○九--二七第三八三禀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第三八四分单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一二二一○--一第三八五单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一○--二第三八六咨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一第三八七佥禀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一--二第三八八认充保结同治九年九月一二二一一--三第三八九单同治九年十月十五日一二二一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