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坐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察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预至副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在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应各归各县坐支,毋庸协济。该县应给俸斋等款,本年应光行垫给,仍俟新赋征起坐支归款。仰即遵照办理。缴。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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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下一章: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第三一八禀批(红)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第三一九札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第三二○具领状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二一○四--九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