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完缴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宪龙札开:「案查(云云照文叙至)毋延,此札」等因。(注)奉此,合行饬催。为此谕,仰绅士林汝梅、李联萼暨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各家属等,速将前领陈前府宪捐存乡试登云会番银贰仟元,应缴光绪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计闰半年息银壹佰伍拾元,限三日内,如数备缴赴县,以凭备文批解。该绅士等,毋得稽延。切切。此谕。 一、谕仰 光绪拾捌年拾贰月初九日礼承林青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叶行 (注)参阅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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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下一章: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二九一保领状光绪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一七○七--二第二九二牒光绪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七○七--三第二九三札(附清单)光绪九年九月十二日一一七○八--一、二第二九四移光绪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一第二九五红禀光绪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第二九六札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第二九七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第二九八详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第二九九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