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知县范○○谨禀大人阁下。敬禀者,案据卑邑经理考棚绅董林汝梅、郑如兰、李联萼、陈浚芝、高廷琛、陈朝龙等禀称:「本邑考棚,历遭风雨损坏,若不预为修葺,诚恐风雨又来,更复崩塌,工费尤为浩大。转瞬明春岁试,似宜赶速兴修,以免临时周章。当经绅等面商,召匠估修,饬据该匠撙节估计,实需工料银贰百柒拾伍元,开具应修处所工料数目清单,禀请筹款,给发兴修等情」。即经卑职亲诣考棚,按照单开应修各处,逐一查勘,或坍损,或倒坏,委实均应修理,不可稍缓之。工所估银数,尚无浮冒。似应准予筹款给修。惟卑邑别无闲款可筹,祇有明志书院学租项下,尚有余银,堪以筹拨。可否就款拨给兴修之处,卑职未敢擅专。理合禀恳大人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除禀某宪外,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慈鉴。卑职○○谨禀。 计禀呈清折一扣。 一、红白禀 抚、藩、臬道、本府宪。 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祇遵由。 光绪贰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下一章: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第三一八禀批(红)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第三一九札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第三二○具领状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二一○四--九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第三二二结状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第三二三谕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三第三二四禀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