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七六移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一七○二--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私记 移文 印 福建台湾府印署台湾府正堂蒋为转移事。本年十月二十一日,蒙本道宪定札开:「本年十月十五日,准镇台林咨开:『为照台湾镇每年冬间,例应巡查营伍地方,南至凤山、水底藔北至淡水、噶玛兰,无论冲僻营汛,均须一律按汛校阅兵丁,点验屯番等因,历经遵办在案。 兹本年冬季,例应巡阅。本镇定于于十月二十二日,循例由郡起程,先往南路,巡阅事毕,即回郡城,将镇道两标及城守安平各营阅看后,再赴北路一带,巡查地方,考阅营伍,查点屯番。所有沿途,经过各屯所,均应由理番各厅,预饬各屯番弁、通土,备造名册,转送本镇,顺途查点。其南北路各厅、县,已获盗劫各案重犯,如有应行就地勘办枭示者,应须委员随同前往,覆讯定拟,以便本镇督同提讯勘办。合就咨会,请烦查照,希即转行南北路理番各厅,预将各社番弁,备造屯番名册,先行送查,并饬番弁,带领屯番,携执腰牌,在于经过社口,听候本镇点验。所有应带委员,即请酌委妥干文员,随同前往,并先将衔名见覆施行』等由,到道。准此,除由道委员,随同前往外,合就行知,札到该府,立即移行南北路理番各厅,预将各社番弁,备造屯番名册,先行送查,并饬番升带领屯番,携执腰牌,在于经过社口,听候镇台点验,毋任延误。切切」等因。蒙此,合就转移。为此移诣贵分府,希即查照办理。须至移者。 右移 淡防分府周 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移 关防 福建台湾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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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二七五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下一章:第二七七单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第二七一单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第二七二清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第二七三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第二七四分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第二七五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第二七七单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第二七九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五日一一七○三--三第二八○禀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七日一一七○三--四第二八一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八日一一七○三--五第二八二禀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二日一一七○三--六第二八三提讯名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七第二八四供词(堂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八第二八五具领状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九第二八六移同治十二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一一七○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