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特授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陈为谕饬变价,以充公用事。案据香山港口书杨义合禀称:「香山港口浮出大枋贰块,无人管理,现在民人争夺纷纷,诚恐争较滋端,禀请饬封」等情。当经饬封,取具收管附卷。旋据林妈义及铺户陈恒裕,先后赴案具呈,均经批饬充公在案。兹查堑垣土城损坏,并须另建炮台,应需公项。合行谕饬估变充分。为此谕,仰明善堂绅董郑如梁等,即便遵照,立将封存香山口前项木料贰株,克日招商估价变卖。所变价银,即充为修整土城,及起造炮台之用。仍将估变、修造缘由,禀报察查,毋得违延。特谕。 一、谕仰明善堂绅董 私记 同治玖年拾贰月初九日承工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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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下一章: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二五九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第二六○申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一第二六一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第二六二移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第二六三单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第二六四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第二六五收管状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第二七一单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第二七二清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第二七三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第二七四分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第二七五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第二七六移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一七○二--五第二七七单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第二七九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五日一一七○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