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七札光绪十二年八月九日一一三一八—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札新竹县 署理台北府、候补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二级、纪录五次雷为札饬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本道宪陈札开:「本年七月初九日,奉爵抚宪刘宪案:『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准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再查臣部处分定例内开《命案凶犯在逃,扣限六个月查参,将承缉官住俸,勒限一年缉拿;二限不获,罚俸一年,再限一年缉拿;三限不获,罚俸二年,仍再限一年缉拿;四限不获,降一级留任,凶犯照案缉拿。又凡道路、村庄被劫,以失事之日起,扣限四个月,盗犯未获,题参疏防,将承缉州县印捕官住俸,限一年缉拿。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缉拿。三限不获,再留任一年缉拿。四限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如情重命案、及抢夺良家妇女之案,以三参限满,俱应降调。城内民居、与衙署仓库被劫、并重犯中途脱逃,暨盗案严参,监犯越狱各案,以二参限满,俱应降革离任》。是各项案件,按限参处,立法极为详备,原以责成地方官认真缉捕,以靖凶徒。乃近来各省命盗等案,其讳匿不报者,臣部固无从查察;而开参到部之案,每有迟至数年或十数年,始行开参。及至开参之后,又每以一、二参为止,咨报四参者,不过十之一、二;并有三、四参到部,而初、二参并未开参考,无案可稽,臣部亦无从核议。甚至严参勒限缉拿之案,亦往往不行复参。是虽有展参之名,终无降革之实。定例视为具文,盗贼因之纵恣。若不严行考核,则毫无忌惮;缉捕废弛,于政体大有关碍。拟请:嗣后各直省地方官,如有讳匿不报之案,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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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一三六移光绪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下一章:第一三八提讯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一三一九—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一二七禀光绪九年七月十六日一一三一二-二一第一二八申光绪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二四第一二九札光绪九年六月廿八日一一三一三—一第一三○移光绪十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一四—四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第一三二供词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第一三三保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四日一一三一四—八第一三四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九第一三五限缴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第一三六移光绪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第一三八提讯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一三一九—一第一三九提讯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二第一四○供词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第一四一领状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一—四第一四二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二第一四三供词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三第一四四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第一四六供词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三第一四七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四第一四八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