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钱字,依第一三二号系「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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