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九札光绪九年六月廿八日一一三一三—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为转行事。本年六月十一日,奉藩宪沈札开:「奉署巡抚部院张宪案:『光绪九年四月初一日,准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先准福建巡抚,将闽省光绪七年分,应造六年以前文职各官未完节年降住罚俸银数,造册送部;当经本部,将原册片送吏部,查明册造各官事故,是否相符。去后,今于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二等日,陆续查覆,同原册送回前来。查定例:《外任大小文武官,未完原任降罚俸银,病故、休致者,概予免追。革职官文员,自知县以上,核追食过编俸;州同以下,因贪婪枉法,亦追食过编俸;因公革职者,仍予免追。凡因公革职官、以及未完浮罚俸银,仍不必勒追。一面移咨吏部,暂行注册,俟将来,或遇捐复原官,或续行录用,即知照新任,照数扣缴》,各等语。今据福建巡抚册报前因,查册开:《一、光绪元年起至六年止,文职各官未完降住罚俸银一十万一千一百八十六两六钱七分四厘》等语。查前项未完罚俸银两,本部核与光绪六年分本节年册报,银数相符。既据该抚查明各官事故声请,分别俟补官及服阕日完纳,并照例免追,应于后款核覆。《一、光泽县知县居哲未完银二十二两五钱,该员已改教回籍,应请于原省新任完纳》等语。查该县居哲,原籍究系何省、何州县,原册并未声明,应令该抚即饬查明声覆,以便行文查扣。《一、署邵武府知府梁元桂未完银一百五两,该员业已告假回籍;又五县赛巡检周伟望未完银一十两五钱七厘,该员业已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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