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十
《读例存疑》·薛允升
戸律之二田宅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欺隐田粮:巻首 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戸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倶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丘(方园成丘)、换段(丘中所分区段)、那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戸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丘段),收(归本戸,起)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郷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毎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吿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应与下荒芜田地一条参看。《处分则例》各条亦应参看。 条例 欺隐田粮一,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査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